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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業(yè)超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部署要求,濟南市公安局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組織專班對涉疫情違法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研究,先后出臺了《處置辦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案事件的工作指導意見》《辦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案件證據標準指引》等多個執(zhí)法工作意見及規(guī)定,并下發(fā)全市公安機關貫徹執(zhí)行,堅決把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
近日,濟南市公安局快速出擊,對疫情防控期間發(fā)生的幾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等案件依法查處。
1、南山分局
1月26日21時,孫某(男,40歲)酒后在柳埠柳中村檢查點拒絕接受檢查,對檢查點桌椅進行惡意破壞,在工作人員勸解下,孫某返回家中。不久,孫某再次返回檢查點,并對工作人員進行推搡辱罵,在檢查點尋釁滋事。
南山分局民警接到報案后,及時處警到達現場,將孫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經調查,孫某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濟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對孫某某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
2、長清分局
1月29日14時,許某某(男,45歲,)酒后到長清區(qū)張夏街道黃草洼村走親戚,在黃草洼村疫情防控執(zhí)勤點,執(zhí)勤人員好意勸阻許某勝不要走親戚了,但許某某憑借酒勁不但不聽勸阻還出言不遜,辱罵并毆打執(zhí)勤人員房某,并將執(zhí)勤點桌椅踢倒。
長清分局張夏派出所接群眾電話報警后,迅速處警到達現場,將許某某傳喚至派出所,經調查,許某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分局對孫許某某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3、市中分局
1月24日晚,王某某(男,34歲)在與同學酗酒后,于當晚11時39分許,在小緯六路某居民樓樓道內,撥打110報警電話,謊報警情,謊稱在某洗浴中心店內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市中分局桿石橋派出所民警處警,通過調查走訪,某洗浴中心未發(fā)現有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桿石橋派出所依法給予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王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4、長清分局
1月27日晚,趙某某(女,25歲)在同學家吃飯后回到家,通過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消息“大哥,剛從武漢逃回來”,并配圖同學王某某的照片。當晚引發(fā)其微信好友十多人點贊,因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經王某某提示,趙某某在朋友圈中刪除此信息。
后經隨訪排查,長清分局平安店派出所民警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趙某某及一同吃飯的王某某等人均未去過武漢,也沒有疑似疫情發(fā)生。1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平安店派出所依法給予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趙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5、歷城分局
1月29日20時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110報警稱:報警人幾天前剛從武漢回到歷城區(qū)梁王舍人莊家中,出現發(fā)熱癥狀并呼吸困難,急需救助。市局指揮中心立即指令歷城分局組織警力開展隨訪處置工作。歷城分局會同鮑山街道辦和區(qū)衛(wèi)健部門行聯合處置。
經調查,報警人王某某(男,26歲)于1月29日晚20時許,在鮑山街道梁王新村醉酒后撥打110報警電話,謊報病疫警情,后回到王舍人街道家中。通過進一步落實,王某某近期未去過武漢,也未出現異常癥狀,民警于當晚將其傳喚至王舍人莊派出所,王某某對其酒后謊報警情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1月30日上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歷城分局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王某某行政拘留5日。
(大眾日報客戶端 王健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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